

发布时间:2018-07-13 点击:
(一)
7月12日18时30分左右,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一企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发后,宜宾市和江安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安监、应急、公安、消防、卫计、环保、园区办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目前,现场明火已扑灭,搜救工作已结束,爆燃已致19人死亡、12人受伤(受伤人员均无生命危险)。
爆燃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
记者对事故现场进行探访,三栋三层建筑已被烧得只剩下钢架,周边建筑的玻璃已被震碎。
据介绍,江安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生产化工产品,周边是一家砂石厂,最初发生爆燃的是中间一栋建筑,事发时正值工人换班时间。
(二)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部党组书记黄明同志立即作出安排部署:
一是即派党组成员王浩水带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尽快核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并妥善做好受伤人员、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
二是对此次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通报各地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狠抓各项安全工作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
天眼查显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化学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业务等。
2017年5月,四川省环保厅对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该批复显示,当时该公司拟在事发园区征地建设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其中包括生产车间3座。
据介绍,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2000吨和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3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用地25亩,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
该批复提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和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规范设置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及火灾报警装置,储罐区设置围堰及事故废水收集池,确保泄漏物料或事故处置废水等截留在厂区内,不外泄外溢进入地表水。
此外,还应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储、运及使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管控,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四)问题
泄压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泄压设施功能是否正常?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落实?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五)警示事故
历史上化工领域有关于硝基类化合物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江苏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爆炸事故 2017年12月9日2时,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为: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1#保温釜,与釜内加入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回收残液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冒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江西省九江市之江化工公司“7•2”爆炸事故 2017年7月2日17时,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之江化工公司一高压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为:该企业涉及胺化反应,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冷却失效,且安全联锁装置被企业违规停用,大量反应热无法通过冷却介质移除,体系温度不断升高;反应产物对硝基苯胺在高温下易发生分解,导致体系温度、压力极速升高造成爆炸。
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有限公司“2•21”爆炸事故 2017年2月21日9时20分左右,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有限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原因是: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于2月17日擅自复产,2月20日由于大雪天气,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启动应急电源,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其中一个反应釜超温超压发生爆炸。
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2012年2月28日9时4分,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发生事故的一车间共有8台反应釜,自北向南单排布置,依次为1至8号。事发当日,1至5号反应釜投用,6至8号反应釜停用。2月28日8时40分左右,1号反应釜底部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自燃着火,当班工人使用灭火器紧急扑灭火情。其后20多分钟内,又发生三至四次同样火情,均被当班工人扑灭。9时4分许,1号反应釜突然爆炸,爆炸所产生的高强度冲击波以及高温、高速飞行的金属碎片瞬间引爆堆放在1号反应釜附近的硝酸胍,引起次生爆炸。事故发生后,一车间被全部炸毁,北侧地面被炸成一东西长14.70米,南北长13.50米的椭圆形爆坑,爆坑中心深度3.67米。8台反应釜中,两台被炸碎,三台被炸成两截或大片,三台反应釜完整。一车间西侧的二车间框架主体结构损毁严重,设备、管道严重受损;东侧动力站西墙被摧垮,控制间控制盘损毁严重;北侧围墙被推倒;南侧六车间北侧墙体受损;整个厂区玻璃多被震碎。经计算,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6.05吨TNT。
山东淄博市宝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28”爆炸事故 2011年5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宝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硝基甲烷车间精馏工段粗品精馏过程中,在蒸馏罐中投入原料时,未加入低沸点物,且蒸馏时间过长,精馏罐处于低液位状态,在罐内壁形成较多固体残留物。在精馏罐持续加热条件下,精馏罐壁面固体残留物发生热分解而爆炸,爆炸引发罐内气体和残留液体整体爆轰。
河南洛阳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 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和萃取作业场所氯苯计量槽挥发出的氯苯蒸气,遇旁边因老化短路的动力线部位火源,引发氯苯蒸气爆燃,氯苯计量槽被引燃,随后发生爆炸,致使水洗釜内成品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一次爆炸,继而引发硝化釜内2,4-二硝基氯苯发生第二次爆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1”爆炸事故 2007年5月11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TDI车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0人受伤,其中14人重伤,厂区内供电系统严重损坏,附近村庄几千名群众疏散转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TDI车间一硝化系统在处理系统异常时,酸置换操作使系统硝酸过量,甲苯投料后,导致一硝化系统发生过硝化反应,生成本应在二硝化系统生成的二硝基甲苯和不应产生的三硝基甲苯(TNT)。因一硝化静态分离器内无降温功能,过硝化反应放出大量的热无法移出,静态分离器温度升高后,失去正常的分离作用,有机相和无机相发生混料。混料流入一硝基甲苯储槽和废酸储罐,并在此继续反应,致使一硝化静态分离器和一硝基甲苯储槽温度快速上升,硝化物在高温下发生爆炸, 并引发甲苯储罐起火爆炸。
江苏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7•28”氯化塔爆炸事故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1号厂房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26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
中国石油吉化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经济损失6908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制岗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汽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产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失效,空气吸入系统,因摩擦静电,导致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江苏江阴市松桥化工厂“5•18”重大火灾伤亡事故 1995车5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松桥化工厂在生产对硝基苯甲酸过程中发生爆燃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事故发生前,发现氧化釜搅拌器转动轴密封填料处有泄漏,生产副厂长指挥工人用扳手对螺栓进行紧固,但并未成功,却导致泄漏更加严重,釜内物料(其成分主要是醋酸) 从泄漏处大量喷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金属撞击火花发生爆燃,形成大火。
天津大华化工厂“6•26”化工原料爆炸事故 1996年6月26日,天津津西大华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事发前几日持续高温,厂房房顶为石棉瓦,隔热性差,高温促进了氧化剂的燃烧过程。氧化剂氯酸钠和有机物发生氧化反应放热,热量又加速了其氧化反应,该循环最终导致有机物和可燃物燃烧。救火过程中泼向强氧化剂(NaClO3)的酸性水,加速了氧化剂的氧化分解过程,产生大量氯酸。氯酸及NaClO3混合物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引起了2,4-二硝基苯胺的爆炸。
常熟市阳桥化工厂“3•10”硝化反应锅爆炸事故 1992年3月10日,江苏省常熟市阳桥化工厂发生硝化反应锅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万余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反应锅内留存有一定量的硝基苯、混酸及一定量的反应生成物间二硝基苯,因搅拌不充分,锅内温度急剧升高并引起爆炸。
河北沧州市染料化工厂“1•13”磺化罐爆炸事故 1989年1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染料化工厂间氨基苯磺酸钠车间的磺化罐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通过内漏的阀门漏入磺化罐,而处于磺化后保温期的间硝基苯磺酸中残存有过量的三氧化硫,引起了化学爆炸。
山东招远化工厂“8•14”爆炸事故 1985年8月14日,山东省招远化工厂染料十三车间磺化反应罐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发时,染料十三车间DSD酸工段乙班正进行加硫酸操作,因液位计堵塞不能正常显示数值,采用加加停停的方式,致使加酸速度过快,且搅拌不充分,导致罐内对硝基甲苯与发烟酸局部反应过热,引起爆炸。
(河北克尔化工“2·28”爆炸事故警示片)
(六)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七)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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